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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之瑕疵

小編:除了解約以外,我還能看見什麼~除了押金以外,我還能要求什麼~

案例事實

  十年寒窗的阿備,苦學有成志在四方,不甘滿腹經綸埋沒於窮鄉僻壤,便夥同好友阿羽及阿飛欲至荊城一起打拼,未料荊城物價房價高漲,非三人事前所預料,為長遠之計,遂欲一同租屋以便相互照應節省開支。

 

  一日,以租賃為業之阿表兄見此三人一表人才,日後必定大有可為,便攜三人至甫裝潢好的透天厝看屋。行事衝動的阿飛一見華美寬敞的客廳,租金又得宜,便在未注意房屋其他細節下,以其舌燦蓮花之功力,說服其他兩人即日簽約並繳交兩個月押金,租約自下個月起為期一年。

 

  未料在入住前一個禮拜,謹慎的阿備決定先行打掃整理該房屋,始發現各個房間基於裝潢之設計,竟然沒有設置門鎖!

 

問:此時,阿備等三人可否以租賃物具有瑕疵為由,向阿表兄主張解除契約?

 

法學小教室

      在租賃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不外乎出租人對租賃物之交付保持義務及修繕義務,使租賃物於「交付時」及「租賃關係存續中」均應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且此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瑕疵租賃物交付時存在為必要,即交付租賃物後始發生瑕疵,出租人亦應負擔保責任。

 

      惟若瑕疵係於租賃契約開始前即發現時,則依瑕疵給付之規定,如係可補正之瑕疵,則可訂期限催告出租人為補正,如出租人逾期不為補正或該瑕疵係不可補正,又或補正對承租人無實益時,此時承租人均可主張解除契約。

 

  適用至本案例中,阿表兄應於租賃物交付時使其具有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然依一般之社會通念,租屋處房間之門窗設有門鎖,應為達租屋之安全、隱私、居住安寧目的之基本設備,故房間未設有門鎖,其基本上已涉及租賃契約目的之達成,又該瑕疵係可歸責於出租人阿表兄,此時阿備等三人可先向阿表兄主張於各房間裝設門鎖,如阿表兄拒絕裝設或逾期仍不為裝設時,則可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54條之規定主張解除此租賃契約,並依第259條之規定請求返還押金,如受有損害,亦可向阿表兄主張損害賠償。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227條第1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260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民法第423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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