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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的罪已經受外國法院無罪判決,回中華民國後再被中華民國法院審判,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Q:我犯的罪已經受外國法院無罪判決,回中華民國後再被中華民國法院審判,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A:由於刑事司法權的行使,是國家主權內容之一,維護司法權的完整,不受外國政府干涉,是國家主權獨立的重要表徵,所以外國法院的裁判,不能拘束我國刑事法官的獨立審判。我國人民就同一行為雖然經由外國裁判確定,但由於外國確定裁判並非我國司法主權的表現,對我國司法而言,並不會產生確定力,只是一種事實狀態,並不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335號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九條前段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蓋刑事司法權之行使,乃為國家主權內容之一,維護司法權之完整,不受外國政府干涉,並係國家主權獨立之重要表徵,故外國法院之裁判,不能拘束我國刑事法官之獨立審判。我國人民就同一行為雖經外國裁判確定,但由於外國確定裁判並非我國司法主權之表現,對我國司法而言,並不生確定力,僅為一種事實狀態,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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