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行政處分的撤銷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在法定期間經過之後,人民已經不能提起行政救濟,但是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若認為該行政處分為違法,仍然可以依職權將該違法行政處分撤銷。
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有兩個例外情形是不能撤銷的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 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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