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載貨證券物權效力為何?

Q:載貨證券物權效力為何?

 

A: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有規定,動產讓與所有權以交付為其生效要件。而在海上運送契約中,契約之當事人就該貨物所有權移轉,是否仍舊以貨物交付於另一當事人手中,該當事人始取得該貨物之所有權?此乃涉及到載貨證券物權效力之問題。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載貨證券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亦即交付載貨證券於有受領貨物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效力。且載貨證券亦得以背書之方式將載貨證券轉讓他人(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八條參照)。另外,載貨證券有數份時,而請求交付貨物之人,如僅持有一份時,得參照海商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處理。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