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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契約種類有哪些?

Q:運送契約種類有哪些?

 

A:所謂運送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貨物運送至約定之地點,而另一方給付報酬之雙務契約。運送契約之當事人有:運送人、託運人、蟻裝人、受貨人四種。所謂運送人,即以自己名義,依運送契約負運送義務之人;託運人,為運送契約之相對人,負有給付運費之義務;蟻裝人,非契約之當事人,本於他人之運送契約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或船長之人;受貨人,不一定為託運人,指有權受領貨物之人。

 

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將運送契約分為兩種:
1.件貨運送:以件貨之運送為目的者,具有固定港口固定航期,通常以載貨證券(B/L)作為運送契約之證明文件。原則上為不要式契約(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3486號判決參照)。
2.傭船運送: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者,關於運送事項,由當事人約定,未約定,則依習慣,通常運送大宗之裸裝原料或半製品,且依海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書面為之。

 

 

其又依使用空間及使用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名稱:

(1)使用空間不同:若以船舶之一部為傭船者,為一部傭船;若以船舶之全部而為運送且不得裝載他人之貨物者,為全部傭船。兩者之區別實益在於契約解除後各自所應負擔之責人不同(海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參照)。
(2)使用方式不同:若以收取運費為目的,運送人於一定航程範圍,即自某特定港載至另一特定港之傭船契約者,為航程傭船;若將船舶全部於一定期間租予傭船人,而依其使用期間收取費用者,則為期間傭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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