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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益侵占罪?

Q:何謂公益侵占罪?

 

A:依照刑法第336條第1項,對於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的侵占罪的話,成立公益侵占罪。
 

例如屬於公益目的的基督教會董事長革魯領取由其保管,存於郵局的屬於基督教會的款項後,予以侵占入己,因為該款項是革魯因為公益而持有,革魯對該款項為侵占行為,就成立公益侵占罪。

 
所謂「公共利益」,不論係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為多數特定人,均屬之。例如國小家長會的經費,因其用途包括急難救助金、提供學生獎學金等事涉特定多數人公共利益之公益事項,因此國小家長會的會長持有該經費即是因公益而持有,若會長對此經費加以侵占,就會成立公益侵占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
刑法上之公益侵占罪,係指侵占基於公共利益原因而持有之物而言。其中所謂公共利益,不論係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為多數特定人,均屬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3954號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所謂「因公益所持有之物」,係指其持有原因,為公共利益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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