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Q: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A:當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訂立行政契約時,依據「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雙方在履行義務時,若是對於彼此間的義務有所爭執,行政機關只能用行政契約的形式來達成其行政目的,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來要求人民履約。此時行政機關不能以行政處分的方式來要求人民履約,此為避免行政機關以平等的地位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後,又再改成以高權的地位來要求人民履約。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