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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編故事
章魚哥自77年7月起受雇於美味蟹堡餐室,於99年9月底依勞動基準法向美味蟹堡自請退休,工作年資為22年2個月,依勞基法舊制規定,退休金基數為37.5。章魚哥遂於自請退休之時像美味蟹堡餐室請求給付退休金。
惟美味蟹堡抗辯主張,章魚哥於92年11月即符合工作15年滿55歲而得自請退休之要件,而取得退休金請求權,章魚哥於彼時即已向美味蟹堡法定代理人蟹老闆口頭表示放棄其退休金請求權,自不得再向其主張請求給付退休金。
#問:
#章魚哥於自請退休之前所為之拋棄退休金請求權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
#其向美味蟹堡餐室主張給付退休金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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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按勞工退休金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權利,應於勞工退休時支付,此觀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所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係以勞工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及同法第56條所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即明。此等關於勞工工作年資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係基於保護勞工生活養老政策所為之強制規定,倘勞資雙方於勞方工作前或退休前,事先約定不計年資與退休金,該項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雖勞工於符合法定退休要件時,即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惟在勞動契約終止前,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尚不得行使,其自願減少請求退休金額,或拋棄請求,因非對既得權利之處分,該減少或拋棄之意思表示,自屬違反前述強制規定而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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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勞工退休金請求權
勞工其退休金請求權之發生,必須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且向雇主表明退休之意思時,雇主始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換言之,舊制退休金的請求,除了必須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外,尚須向雇主為退休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一旦勞工向雇主表明行使自請退休之權利時,就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無須得雇主之同意。然如果勞工未為退休之意思表示,自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而無從取得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因此在沒有取得請求權之前提下,自無從拋棄請求權。
本案中,章魚哥雖於92年11月已符合勞基法「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自請退休要件,但於斯時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尚未終止,換言之,章魚哥亦未取得取得舊制退休金之請求權,其向蟹老闆表示放棄其退休金請求權之意思表示,自無所附麗。章魚哥於99年9月底辦理離職,兩造勞動契約於該日終止。從而,章魚哥於離職後取得退休金給付請求權,而得向美味蟹堡請求退休金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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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