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天天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阿倫主張返還500萬之利益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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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於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係為履行其與指示人間之約定,始向領取人給付,被指示人對於領取人原無給付之目的存在。如被指示人與指示人間之法律關係不存在,被指示人應僅得向指示人請求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至領取人所受之利益,原係本於指示人而非被指示人之給付,即被指示人與第三人間尚無給付關係存在,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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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於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係為履行其與指示人間之約定,始向領取人(第三人)給付,被指示人對於領取人原無給付之目的存在。苟被指示人與指示人間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或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解除), #被指示人應僅得向指示人請求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至領取人所受之利益,原係本於指示人而非被指示人之給付,即被指示人與第三人間尚無給付關係存在,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本案中,天天因阿源向其借款,依阿源指定而將500萬元款項匯至阿倫帳戶,給付關係系存在於天天與阿源之間,天天與阿倫間並無給付關係存在,依上述說明,尚無從成立不當得利。
因此,天天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阿倫返還不當得利500萬元,洵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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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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