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私下和解拋棄刑事告訴權,有效嗎?
A:實務上認為,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且刑事告訴權乃人民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
因此,當糾紛發生時,欲以私下和解之方式拋棄刑事告訴權,是無效的喔,當事人仍然可以不理會和解契約來提出告訴!
若要使對方拋棄刑事告訴權,當事人可以到鄉、鎮、市、區公所設置的鄉鎮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當雙方達成調解時作成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該筆錄發生確定判決之效力,當事人就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訴;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