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發生車禍,如何申請調解?
A:車禍案件依法為強制調解案件,因此即使當事人已經直接向法院提告,法院亦會先行移送調解。此外,當事人也可以書面或言詞直接向各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至於應該向何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呢?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原則上如果雙方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如雙方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但如果經雙方及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也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委員會收件後,會依當事人所提的書狀或筆錄作初步的審查,接著,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原則上調解委員會會自受理聲請日起15日內訂定調解期日,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依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
至於調解費用之負擔,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法規小辭典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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