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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羈押禁見?律師能接見嗎?

Q:何謂羈押禁見?律師能接見嗎?

 

A: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被羈押之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予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品,但法院認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此即所謂羈押禁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除非有事實足認律師和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時,檢察官方可以限制。因此除了律師外,被告不得與其他外人見面以及互通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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