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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密封遺囑?

Q:何謂密封遺囑?

 

A: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有如下要件:

  1. 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基於密封遺囑的保密性,民法要求立遺囑人應親自簽名,不得以按指印代之。
  2. 遺囑人應將遺囑密封,於密封處簽名;立遺囑人為保持遺囑內容隱密,密封遺囑可防止他人開視後偽造或變造。
  3.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以知悉由何人繕寫,而於日後有爭執時訊問代筆人。
  4. 須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其記名於遺囑封面者,即以證明該封內之遺囑確係遺囑人所提出之遺囑。
  5. 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另按民法第1193條規定,密封遺囑之方式如有欠缺,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轉換後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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