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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Line群組散布他人不實謠言是否成立誹謗罪?

Q:使用Line群組散布他人不實謠言是否成立誹謗罪?

 

A: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指摘係指就某種事項予以披露揭發之行為,傳述係指就某種已被披露揭發之事項加以傳播轉述之行為。指摘或傳述之行為方法無任何限制,不論以言詞或行動為之均不影響誹謗罪之成立,且不以公然必要。

 

由於誹謗罪的保護法益是所謂的個人外在名譽,故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而該具體事實須足以有害他人名譽,至於他人名譽是否真受影響或該具體事項是否屬實則非所問。另外,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散布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縱使行為人所指摘、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在通訊軟體LINE的「群組聊天室」中的言論,雖然在LINE群組中得發言及觀看訊息者,僅限於該群組之成員,然而在群組中對於特定成員,彼此均有所認識,所以在群組中謠傳他人不實訊息,已處於使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狀態,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但如果謠言內容係不足以有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僅是單純發表意見,縱使該具體事實非真實,亦不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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