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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易科罰金?

Q:什麼時候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行為人犯的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並且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可以易科罰金。但若是對行為人處以易科罰金,對該行為人難以達到矯正的效果,或者難以維持法秩序,就不可以易科罰金。

 

例如小明犯了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的刑度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在法院判決時,法官於主文中寫道:「小明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此時小明就可以易科罰金。

 

但要注意,易科罰金是由法官在判決主文中授權檢察官裁量之。若是法官沒有授權給檢察官,行為人是完全沒有易科罰金的機會。而若是法官授權給檢察官,行為人有易科罰金的機會,但是檢察官若是不准行為人易科罰金,行為人仍然沒有易科罰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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