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責付?
A:所謂「責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2項,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受責付人要督促被告按時出庭。
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法院裁定責付之後,由書記官當庭交付「責付證書」,責付證書亦可由被告的親友向法警室或為民服務中心免費取用。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例如15歲的壩子在便利商店偷東西被逮,台北地院少年庭法官訊問後諭令責付家長荷碼帶回,將來再由少年法庭分案傳喚。由於荷碼是被告壩子的父親(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荷碼可以擔任壩子的受責付人。於受責付人荷碼辦妥責付手續後,法院應該立刻將被告壩子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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