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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Line謾罵他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Q:使用Line謾罵他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A: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符合公然的要件,行為當下須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若僅傳送訊息給少數特定人,無法供他人共見共聞,則不成立公然侮辱罪,但如果是散發給不特定或多數人、群組聊天室,則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實務見解:

  1. 公然侮辱罪所稱之「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而「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易字第 1246 號判決)。
  1.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78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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