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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如何讓與所有權?是否應移轉登記?

Q:船舶如何讓與所有權?是否應移轉登記?

 

A:在海商法第六條有規定,「船舶除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由此可知,船舶性質上為一動產,而動產之讓與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惟海商法第八條為達到船舶快速移轉,避免喪失商機之目的,而將船舶所有權讓與規定為要式行為,即非作成書面且具備主管機關或授權機構之蓋印證明,其讓與不生效力,並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排除民法動產交付之規定。且最高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亦肯定以蓋印證明取代船舶交付之物權行為。至於船舶所有權讓與是否有登記,並不影響該債權契約之效力,海商法第九條採登記對抗主義,縱該移轉未經登記,移轉契約仍為有效,僅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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