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罰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Q: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A: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應作成和解筆錄,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9條、第380條)。 Share this : 其他QA 當事人恆定原則 要繳裁判費才能進行訴訟嗎?誰要先繳? 有請律師了,我還要到場嗎? 假處分與假扣押 上訴第三審的法定數額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