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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領提款機輸出的金錢,有何刑責?

Q:溢領提款機輸出的金錢,有何刑責?

 

A: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不正方法是指以類似詐欺的方法,在正常使用的範圍內,違反機器設置者的意思,例如偽造提款卡、溢領提款機輸出之金錢等,導致自動付款設備無法辨識而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所謂自動付款設備係指,藉由電子系統設置預定的功能,而由機器提供一定現金、匯款、轉帳等的自動設備,例如自動提款機、自動兌幣機。所以溢領提款機輸出的金錢,是行為人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的機械瑕疵的犯罪,成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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