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罰 媒介幼童與他人性交或猥褻有何刑責? 媒介幼童與他人性交或猥褻有何刑責? Q:媒介幼童與他人性交或猥褻有何刑責? A:按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未滿16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千元以下罰金。媒介是指居間介紹,通過行為人的牽線而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 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向檢警告發性交易案件之人,身份可否保密? 經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同意而為性交或猥褻可否免責?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是否應接受治療?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能否強制採樣DNA? 何謂和誘?何謂略誘?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