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麼時候是既遂犯?什麼時候是未遂犯?
A:依照刑法第25條第1項,在著手於犯罪的實行時,若是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都符合,為既遂犯。但若是只有符合主觀構成要件,則為未遂犯。
但要注意,依照刑法第25條第2項,若要處罰未遂犯,只有在刑法中有特別規定明白表示要處罰未遂犯時,才能對行為人加以處罰。
所謂「客觀構成要件」,指的是構成該犯罪的行為。所謂「主觀構成要件」,指的是我心裡知道,也想做這個行為。
所謂「著手」,指的是依據行為人對於犯罪的認識,已經開始實行與犯罪構成要件有必要關聯性的行為,而該行為對於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形成直接危險時。
例1:革魯想要偷小明的項鍊,到小明家後,順利得手項鍊後離去,因為革魯在客觀上有竊盜的行為,在主觀上心中也想要竊盜小明的項鍊,因此革魯為竊盜既遂犯。
例2:革魯想要偷小明的項鍊,到小明家後,尚未偷到項鍊就失風被小明抓到,因為革魯在客觀上著手竊盜的行為,但並沒有完全符合竊盜的行為,在主觀上心中有想要竊盜小明的項鍊,因此革魯為竊盜未遂犯。而且在刑法第320條第3項有處罰竊盜未遂犯的明文規定,所以革魯會被處罰。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55號
惟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著手,係指犯罪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而言。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553號
又犯罪為侵害法益之行為,行為人是否已著手於犯罪之行為,自應就行為人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綜合判斷,如依行為人對於犯罪之認識,已開始實行與犯罪構成要件有必要關聯性之行為,而該行為對於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時,即屬犯罪之著手行為。就販賣毒品而言,如販毒者已進行兜售,或與購毒者為毒品買賣之磋商,均已對禁止販賣毒品所欲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而密切之危險,應認為已著手於毒品之販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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