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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的區別

Q: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的區別

 

A:所謂「停止羈押」,指的是羈押中的被告仍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的法定羈押原因,但是已經沒有羈押之必要,因此利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對被告限制較輕微的處分方法,來代替羈押處分,而停止羈押的執行。因此停止羈押只是暫時停止「羈押」的執行,但是羈押處分的效力仍然存在,只是轉化成利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方式繼續約束被告。

 

所謂「撤銷羈押」,指的是羈押中的被告已經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的法定羈押原因,法定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撤銷羈押的執行。因此撤銷羈押時,羈押處分的效力已經消滅,必須撤銷羈押的執行,也不能轉化成利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方式繼續約束被告,而是應該要恢復被告的人身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11號

又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有別。停止羈押,係指維持羈押處分效力,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處分方法,代替羈押處分而停止羈押之執行。因其效力仍然存續,僅係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而暫時停止執行。故如具有法定原因發生時,仍得再執行羈押。而撤銷羈押,係指羈押中之被告,因具有法定之原因,而發生其羈押裁定及效力向將來失效之效果,使被告回復自由之方法。質言之,停止羈押,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只是並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而暫時停止執行而已。撤銷羈押,則因羈押「原因消滅」而撤銷,或因法定原因而視為撤銷。兩者釐然有別,不可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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