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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Q:何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A: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稱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目的主要是在於避免當事人因為害怕上訴後反而判得比原本的刑度還重,進而導致當事人不敢上訴,而喪失了審級制度設計的意義以及當事人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保障無法充分發揮。

 

要注意的是,必須要是「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才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如果是檢察官認為法官的量刑過輕,而「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則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404號

又本件業經檢察官以第一審判決量刑過輕為由,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判決以第一審量刑疏未審究被告警詢時未坦認知悉A女年齡之犯後態度,並非始終坦承犯行等節,以第一審量定之刑及所定執行刑過輕,認檢察官之上訴為有理由,撤銷改判論處較重之刑,並定其執行刑,自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前段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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