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偷拍性愛過程,成立犯罪嗎?

Q:偷拍性愛過程,成立犯罪嗎?

 

A:滷夫與鈉美是男女朋友,兩人於飯店內翻雲覆雨時,滷夫未經鈉美同意偷偷裝設針孔攝影機錄下兩人的性愛過程。 

 

問:滷夫偷拍兩人性愛過程的行為,成立什麼犯罪? 

 

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成立妨害秘密罪。 

 

行為人必須利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例如竊聽器、相機、針孔攝影機,將這些設備作為工具,用來窺視、竊聽、竊錄他人的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若是沒有透過工具的窺視或竊聽,則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以秩序罰處罰行為人,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而行為人所竊錄的必須是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若是竊錄他人「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則不會成立本罪。 

 

而何謂「非公開」呢?「非公開」有兩個要件,第一個是活動者主觀的隱密性期待,指的是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的期待或意願;第二個是客觀的隱密性環境,指的是在客觀上已經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的隱密性。 

 

滷夫未經鈉美同意,屬於「無故」,兩人在飯店房間從事性行為,鈉美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的期待或意願,客觀上納美已經利用飯店房間,除了滷夫與納美兩人之外,其他人不能隨意進出,足資確保其活動的隱密性,因此兩人間的性行為屬於納美「非公開之活動」,納美的性器官屬於「身體隱私部位」,滷夫對鈉美非公開之活動以及身體隱私部位加以竊錄,滷夫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69號

按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惟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罰過苛,而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之限制要件,以調濟法益衝突。而上述法條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