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為什麼被告會被羈押?
A: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證據及確保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另外,除了上述的一般性羈押外,還有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的預防性羈押,在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有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第2項之放火罪、第176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第224-1條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搶奪罪。
7.刑法第339條、第339-3條之詐欺罪。
8.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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