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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交保?交保就等於無罪釋放嗎?

Q:何謂交保?交保就等於無罪釋放嗎?

 

A:當被告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時,被告得以交保當作替代羈押之手段,提供相當之擔保,保證日後能隨時到庭,若事後被告逃亡時(棄保潛逃),則先前所繳之保證金將歸於法院。除了繳納現款外,亦得提出法院所在區域內殷實之人出具的保證書,同樣地,若事後被告逃亡時,該保證人則必須負起擔保責任繳納保證金額予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第111條)。

至於,誰能夠聲請交保呢?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輔佐人、辯護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交保,在偵查中檢察官亦得向法院聲請交保停止羈押。

綜上所述,交保僅是法官認定被告無羈押之必要,並非被告無罪,被告是否有罪尚需經後續訴訟程序,法院視當事人所提之證據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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