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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以不到場嗎?

Q:證人可以不到場嗎?

 

A: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任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同法第178條規定,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緩,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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