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分則篇 假處分裁定是否可作為執行名義? 假處分裁定是否可作為執行名義? Q:假處分裁定是否可作為執行名義? A:所謂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為金錢以外的請求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的疑慮,為防止債務人變更標的物或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而聲請法院所為的裁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假處分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假處分的執行屬於保全程序,可不待送達確定即為執行名義。另外,如裁定附加有提供擔保的條件者,須待提供擔保後才得開始強制執行。 Share this : 其他QA 第三人如何主張聲明異議? 何謂拍賣無實益? 如何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撫恤金得否查封或強制? 和解筆錄可否為執行名義?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