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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裁定是否可作為執行名義?

Q:假處分裁定是否可作為執行名義?

 

A:所謂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為金錢以外的請求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的疑慮,為防止債務人變更標的物或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而聲請法院所為的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假處分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假處分的執行屬於保全程序,可不待送達確定即為執行名義。另外,如裁定附加有提供擔保的條件者,須待提供擔保後才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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