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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撫恤金得否查封或強制?

Q: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撫恤金得否查封或強制?

 

A:原則上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中不管是動產或不動產,只要具有金錢價值,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但是為保障債務人最低的生活水平,維護社會公益,法律則例外規定債務人的某些財產不得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6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但實務見解認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雖不得強制執行,若該權利已具體化為金錢或變成存款,成為存款人之權利,而非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為強制執行之客體。

又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3條軍人撫卹條例第29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4條規定,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所以不得強制執行。

 

實務見解: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現行法第26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雖不得強制執行,然若領取後存入銀行,已成為存款人之權利,而非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為強制執行之客體(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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