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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是否為執行名義?

Q:本票裁定是否為執行名義?

 

A: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概括明文,依其他依法律的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可作為執行名義。所謂其他依法律的規定,是指除了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到5款以外的法律規定,不以私法為限,但公法上的給付,須有法律規定由民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者,才可作為第6款的執行名義。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所以本票裁定可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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