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分則篇 本票裁定是否為執行名義? 本票裁定是否為執行名義? Q:本票裁定是否為執行名義? A: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概括明文,依其他依法律的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可作為執行名義。所謂其他依法律的規定,是指除了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到5款以外的法律規定,不以私法為限,但公法上的給付,須有法律規定由民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者,才可作為第6款的執行名義。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所以本票裁定可作為執行名義。 Share this : 其他QA 何謂強制執行之救濟? 如何調查債務人之財產? 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撫恤金得否查封或強制? 公證書可否為執行名義? 鄉鎮區公所之調解筆錄可否為執行名義?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