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分則篇 和解筆錄可否為執行名義? 和解筆錄可否為執行名義? Q:和解筆錄可否為執行名義? A: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才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其他場合成立的和解、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和解或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均非執行名義,亦無法阻止原本執行名義的效力。又和解筆錄中如果附有條件或期限,須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後,方可開始強制執行。 Share this : 其他QA 稅捐與抵押債權何者應優先清償? 第三人如何主張聲明異議? 何謂超額查封? 勞工資遣費得否查封或強制執行? 哪些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