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法院分配拍賣所得價金的順序?
A: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第1項、第38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如有多個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存在且執行所得價金不足清償各優先受償的債權時,分配價金的順序應依法律規定,若未規定則依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定之,例如債權人依強制執行而支出的費用係最優先受清償、稅捐的徵收應先於普通債權、有抵押權債權應先於普通債權、海事優先權擔保的債權先於普通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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