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第三人如何主張聲明異議?
A: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機關所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書狀或言詞向執行法院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另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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