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假扣押裁定是否為執行名義?
A:所謂假扣押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為金錢請求或可以變更為金錢的請求時,有日後對債務人財產不能強制執行的疑慮,為防止債務人脫產,而聲請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或變更財產所為的裁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假扣押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但假扣押裁定的執行方法僅是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不得將扣押或查封的財產清償債權。另外,如裁定附加有提供擔保的條件者,須待提供擔保後才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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