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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得否查封或強制執行?

Q:保險金得否查封或強制執行?

 

A:原則上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中不管是動產或不動產,只要具有金錢價值,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但是為保障債務人最低的生活水平,維護社會公益,法律則例外規定債務人的某些財產不得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一般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所生具有金錢性質的各項權利亦屬債務人的財產,法律並未規定不得強制執行,故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保險金;另依軍人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又按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因此依照上述條例開設專戶,就不會一領取即被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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