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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

Q:何時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

 

A:強制執行程序,會因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而終結,當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然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另外,債權人聲請執行僅為中斷請求權時效,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法院亦得逕行發給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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