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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假的本票,成立什麼犯罪?

Q:行使假的本票,成立什麼犯罪?

 

A:依照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成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所謂「意圖供行使之用」的「行使」,指的是將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當作真正的有價證券來使用,含有詐欺取財的性質。

 

所謂「交付」,指的是相對人明知有價證券是偽造或變造,而移轉占有於知情的對方,以供對方向他人行使,而非由自己行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4號

按刑法第201條第2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罪,其犯罪構成要件「意圖供行使之用」之「行使」,係指以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作真正之有價證券使用之意,含有詐欺取財之性質;而該條文所指之「交付」,係指相對人明知有價證券為偽造或變造,而移轉占有於知情之對方,以供相對人向他人行使,而非由自己行使。故交付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予知情之對方時,如無使相對人向不知情之他人行使之意圖,即不成立此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判決見解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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