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本案,婚禮詐騙集團「一開始就有詐取他人財物之意圖」,以欺騙他人感情,甚至還以結婚為前提的詐騙手段,使男子陷於錯誤而甘願為女子付出財產,購買結婚相關包套契約,事後再以各種理由推託,避不見面,造成受騙科技男財物上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行使詐術」,導致相對人「陷於錯誤」,進而做出「財產處分」,使自己或他人受到「財產損害」。其前述要件必須具備貫穿的因果關係。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