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現行律師法規定,律師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後,並於全國任一法院登錄有案者,才能以律師的名義接受您的委託在當地法院辦理訴 訟事件。
二、依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具律師資格之人不得為了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若有人沒有律師資格,卻向您表示可為您辦理訴訟事件(例如代撰訴訟上書狀),並向您索取費用,請加以拒絕並即向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之政風室、法警室或書記官長室檢舉,以保障您的權益。
三、若有人向您表示他是律師或表示他有聘請律師擔任顧問(或見證人),除要求他出示律師證書正本或告知律師證書字號外,請立即使用本系統查詢有無該名律師,並進一步向各地律師公會查詢該律師的事務所地址及電話,向該律師本人確認有無其事,以避免有心人士冒用律師名義詐騙您的財物。
四、凡具我國律師資格之人,必持有本部頒發之 律師證書,其識別方式如下:
- 本部所發律師證書上,均書寫律師本人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
- 本部律師證書字號上,均冠有頒發證書之 年度,例如:民國九十年核發者,證書字號 即為(九十)臺檢證字第0000號。
- 本部所發證書均蓋有本部關防大印,且貼 有律師本人照片(照片上均有加蓋鋼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