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內線交易罪」?
係為防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於獲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後,於未公開或公開後短期內,先行買賣股票,造成一般投資人不可預期之交易風險。行為人只須符合內部人有「實際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某時間以前,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之要件,即足成立。
浩鼎於乳癌新藥,解盲不如預期前,已有許多消息指出浩鼎有乳癌新藥,因此股票飆漲,後又因不如預期,股票大跌。期間,疑似浩鼎之內部人於獲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後,於未公開或公開後短期內,先行買賣股票,造成一般投資人不可預期之交易風險。尚有可能符合「實際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某時間以前,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之要件,因此遭檢調調查。
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