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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宜宅等案 趙藤雄遭判2年緩刑5年定讞

2015-12-26

  • 案例事實

      八德合宜住宅等弊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遠○集團創辦人趙○雄2年徒刑,緩刑5年,並捐國庫2億元定讞;同案被告、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遭判21年徒刑。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先前遠○集團創辦人趙○雄向法院認罪,且對於其他無罪案件一併認罪,法院應該認為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有悔過且願意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故法院給予緩刑之處分。


而什麼是緩刑,為何趙藤雄會突然全盤認罪,只為了獲得緩刑?


緩刑:

      暫緩執行之意思,使受刑人仍舊生活於自由社會,接受社會性處遇,並可避免牢獄之災。但緩刑期間內不得故意犯罪,若再次故意犯罪,緩刑將被撤銷,就要入監執行之前法院所判的刑期。
      簡單來說,獲得緩刑後,就不用易科罰金或是坐牢,可以有自由之身,但是緩刑期間內,不可以再犯罪,否則緩刑將被撤銷,就要坐牢了。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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