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為章程或法律規定事由的發生,而致公司之法人格消滅之法律事實。公司解散之事由分為三類:
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係指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例如因章程所定事由發生而解散,或如同本次復興航空解散事件,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股東全體同意等事由而解散。
法定解散
顧名思義即公司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例如股東所餘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者、公司被宣告破產,不能繼續經營其事業等原因而解散。
命令解散
係指依公司法第10條與第11條之規定,公司因主管機關之命令、法院之裁判確定、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解散。
公司解散會發生什麼效力?
公司解散後,公司的法人資格並沒有馬上消失,還要經過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結束一切業務經營活動後,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催收債權,償還債務,把公司剩餘財產分給股東而進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法人人格才會歸於消滅。
另外,公司解散亦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沒有申請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廢止其登記。
公司法第10條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11條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5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第71條
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時,應變更章程。
民法第36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民法第37條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
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