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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嚇到自摔亡 她開車沒撞到人竟判刑

2016-02-10

案例事實

台北一名葉姓女子開車行經羅斯福路時,太過貼近同方向一輛機車,導致騎機車的李姓男子受驚嚇而擦撞另輛機車,最後自摔身亡,當時葉女認為車禍與他無關,沒停車察看就離開現場,結果被控肇事逃逸,台北地院認定葉女無肇責,但她害李男受驚嚇而自摔,卻沒停車協助救人,已觸犯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今重判葉女1年4月徒刑,若依此判刑確定,葉女須入獄服刑。

 新聞來源

何謂肇事逃逸?肇事逃逸之認定標準為何?

 

依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條訂定以前,交通事故致當事人受傷之案件,於刑事責任上僅限於傷害罪,本條訂定後,其科以了駕駛人之救護義務,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只要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也就是說,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適用至本案,因事故發生時,葉女的車輛離李男的機車很近,就事故之發生按鑑定之結果屬於「連貫交通活動一環」,有因果關係, 而於機車倒地後,葉女一度減速行駛,因此認定葉女知道車禍發生,此時,卻未下車協助救護,已顯然觸犯肇事逃逸罪。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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