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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旗罪牴觸言論自由,高院聲請大法官釋憲!

2017-11-07

案例事實

  本件案件起源於行為人與其友人在前年國慶日,於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刀割破多面國旗、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而遭新北地檢起訴。全案於二審改判行為人等無罪後,經新北地檢署上訴於高院審理中。

 

  臺灣高等法院6日針對毀損國旗案,認為國旗作為中華民國的象徵,立法者固然應確保它的尊榮與專屬性;縱使認為有科以罰則的必要性,也該以效果較輕微的行政管制手段處理,而不應動用最具嚴厲性的刑罰制裁。故認刑法第160條第1項以刑罰手段,來制裁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毀損國旗行為,已牴觸憲法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同時也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60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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