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修法新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返回列表 【修法新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1-10-12 修法動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原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而草案則是明確規範民眾檢舉的項目為兩大類、四十六項。 (本文源自法源法律網) 新聞來源 第一大類是對交通安全危險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項目,例如:危險駕駛、所載貨物脫落、邊駕駛邊通話等;另一大類則是靜態違規項目,例如:違規停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但只能針對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地方違規才可以檢舉。 此外,草案也將限制檢舉時間的間隔,譬如說民眾檢舉同台車違反同一規定的違規行為,如果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及違規時間未超過六分鐘以上,只能檢舉一次,不能在很短的時間、很短的距離內連續舉發。 法學小辭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2-01-06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2019-11-27 租賃契約默示更新效力之阻斷-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2018-07-20 "特別權力關係"特別在哪裡?-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 2018-05-11 就服法修法禁「薪資面議」,未達4萬職缺須公開薪資 2016-01-11 離家弟亡留債 銀行向兄姊追討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