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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1-10-12

修法動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原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而草案則是明確規範民眾檢舉的項目為兩大類、四十六項
(本文源自法源法律網)
 
 新聞來源
第一大類是對交通安全危險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項目例如:危險駕駛、所載貨物脫落、邊駕駛邊通話等;另一大類則是靜態違規項目例如:違規停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但只能針對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地方違規才可以檢舉。
此外,草案也將限制檢舉時間的間隔,譬如說民眾檢舉同台車違反同一規定的違規行為,如果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及違規時間未超過六分鐘以上,只能檢舉一次,不能在很短的時間、很短的距離內連續舉發。

法學小辭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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