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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院辦理轉介修復,司法院訂立注意事項

2021-08-04

前言摘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規定,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聲請,在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的訂定,便是為了完善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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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何謂修復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對因犯罪行為而受到最直接影響之加害人、被害人、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
刑罰制度傳統是以何為犯罪者、違反何種刑事法規及論罪科刑為中心,修復式司法關注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透過加害人與被害人溝通對話的方式,了解事實真相,並賦予療癒創傷、恢復平衡、道歉、撫慰、負責復原破裂的關係。
法學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271條之4第1項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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