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被告自白之任意性--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字第3號 返回列表 被告自白之任意性--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字第3號 2020-06-16 『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字第3號刑事判決 不論事前或訊問,只要施用不正方法,致被告身體、精神產生壓迫、恐懼狀態延伸至訊問當時,如被告因此不能為自由陳述者,其自白不得採為證據。 --- 判決要旨 不論是事前或訊問當時所為,只要其施用之不正方法,致被告的身體、精神產生壓迫、恐懼狀態延伸至訊問當時,如被告因此不能為自由陳述者,其自白仍非出於任意性,不得採為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什麼是自白? 為什麼自白要有任意性? 所謂「自白」是指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或者在法院審判時,出於自願而承認自己所為的全部犯罪事實或者是承認一部分自己所為的犯罪的事實,因此,自白是被告對於自己不利益的供述。 而被告的自白在刑事訴訟中,不只是犯罪的重要證據,而且被告自白犯罪,審案的法官若認為被告犯罪後的態度良好,亦可依自白的程度,作為從輕量刑的依據。 但是被告的自白必須出自內心的任意性,也就是說不能有一丁點的外在因素介入,否則就是非任意性的自白。非任意性的自白,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是不能作為證據的,什麼是非任意性的自白?刑事訴訟法第156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因此,被告之自白如有類似列舉情形的行為介入時,都可以認為是不正方法,所取得的自白,就不得作為證據。 《司法院法律時事專欄》 --- 判決全文-法源法律網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9601.00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3301821 司法院法律時事專欄--『非正當取得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https://www.moj.gov.tw/fp-296-63246-fb2d3-001.html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3-08-21 冒領他人中獎統一發票獎金 法院: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 5 月 2021-02-23 【修法新訊】貨物稅條例修法,響應節能減碳 2018-10-03 房仲侵吞租金,警方依詐欺罪送辦! 2016-08-04 羈押押不押誰說了算? 從砍警案聲押又交保鳥瞰我國羈押制度 2015-12-11 嗅到妻內褲有精液味 夫揪小王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