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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未破 劉邦友案追訴期滿

2016-11-21

  • 案例事實

      震驚全國的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官邸八死命案,延宕二十年無法突破,昨天追訴期滿,《蘋果》走訪多位偵辦過劉案的警員,釐出該案因現場遭破壞、偵辦方向錯亂、情資紛雜、目擊者無法發揮作用等四大因素,錯失破案契機,不過檢方表示,追訴期是針對從來沒有偵辦過的對象,已被列嫌疑犯的還是可以延長時效,檢警仍握有證據,不會放棄偵辦。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什麼是追訴權時效?

  所謂追訴權時效,是指國家對於被告犯罪行為追訴之時間,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又若追訴權時效橫跨新、舊法時,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我國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若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

                   
  •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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