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為立法者基於我國傳統上的人倫觀念,故相對於普通殺人罪的加重立法,依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為普通殺人罪之加重類型。也就是說,通常「普通殺人罪」的罪罰,最低刑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但殺害對象如果是直系血親時,則符合「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決上只有無期徒刑與死刑,沒有通融餘地。
則又何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呢?依民法第967條之規定,係指行為人所從出之人,親等如何並無限制,故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且該血親關係不僅指「自然血親」,亦包括擬制血親在內,因此養父母在收養關係存續中,亦為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在本件案例中,林女之行為該當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並無疑問,惟其與所殺害對象間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關係,依通說之見解,須客觀上有此關係且主觀上亦認識該關係,故適用刑法第272條。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