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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火推入河,崩潰女弒母

2015-11-11

  • 案例事實

      長照悲歌!台中市林姓女子因不堪長期照顧中風母親壓力,加上不忍心母親疼痛受苦,昨買汽油潑灑在母親身上點火,再將母親推入四米深大排水溝致死,隨後報警自首。警方到場後,林女蹲在母親輪椅旁崩潰哭訴:「我壓力好大!」「我想殺她好久了!」並表示想結束母親生命後再上吊。檢方昨晚將林女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嫌,向法院聲押獲准,今將解剖林母遺體釐清死因。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為立法者基於我國傳統上的人倫觀念,故相對於普通殺人罪的加重立法,依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為普通殺人罪之加重類型。也就是說,通常「普通殺人罪」的罪罰,最低刑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但殺害對象如果是直系血親時,則符合「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決上只有無期徒刑與死刑,沒有通融餘地。

      則又何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呢?依民法第967條之規定,係指行為人所從出之人,親等如何並無限制,故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且該血親關係不僅指「自然血親」,亦包括擬制血親在內,因此養父母在收養關係存續中,亦為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在本件案例中,林女之行為該當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並無疑問,惟其與所殺害對象間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關係,依通說之見解,須客觀上有此關係且主觀上亦認識該關係,故適用刑法第272條。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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